20150417济南市文物保护与收藏协会章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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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文物保护与收藏协会章程

 

2014116日济南市文物保护与收藏协会成立大会审议通  2015417日济南市文物保护与收藏协会第一届二次会员大会暨一届三次理事会修  2016123日济南市文物保护与收藏协会第一届四次会员大会暨一届五次理事会修  2017311日济南市文物保护与收藏协会第一届六次会员大会暨一届七次理事会修订  2019330日济南文物保护与收藏协会第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济南文物保护与收藏协(英文译名:Jinan Association for Preservation and Collection of Cultural Relics,缩写:JAPCCR)。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有关专家、学者、实业家及热心于文物保护、文物收藏事业的有识之士和企事业单位等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三个代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政策,发扬优秀民族传统和爱国主义精神,弘扬省会历史文化;普及文物知识和提高文物爱好者的鉴赏和收藏能力,为济南改革开放和经济文化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济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的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旅游路金鸡岭别墅区一排六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党和政府工作大局,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济南市文物保护事业;

(二)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咨询论证、规划设计,推进文物的保护与利用;

(三)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济南丰富的文化遗产及研究成果,挖掘、整理、弘扬、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突出济南特点和优势,弘扬区域特色文化;

(四)组织文物保护与收藏培训、开展文物艺术品的修复、复制、仿制、研发,提供文物艺术品鉴赏、交流的平台,提高会员的收藏品位、收藏修养;举办民间收藏品展示会、学习交流会,提高鉴赏及收藏水平,促进收藏者之间的交流;为文物艺术品收藏爱好者提供咨询服务;

(五)开展学术交流,增进与国内外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团体和专家间的友好往来;

(六)参与和组织其他符合以文物保护事业为宗旨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的权: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六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十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担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三十一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十二 根据协会工作需要,会长可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召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研讨日常工作,解决一般性开支及决策。

第三十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主任1名,副主1名,委3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分支机构专业委员工作委员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办事代表字样结束。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2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四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在开展临时活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四十五 本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四十九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五十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五十一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五十二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聘用专(兼)出纳、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五十三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五十四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十五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五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五十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五十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六十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六十一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六十二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十三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六十四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六十五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六十六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六十七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六十八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六十九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十一 附则

七十 本章程经20193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七十一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七十二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